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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2002年4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是CM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政工程协会及大型市政建设施工、管理及其它市政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怯、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扭带作用,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建设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二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我国市政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
二、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招投标中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组织指导本行业技术和管理人材的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间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经营开发、技术合作中的有关事宜,组织业务咨询、技术和管理的交流。
五、经建设部授予对申报主营和兼营市政施工一级企业和监理甲级企业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审批。每年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一级企业资质年鉴工作,报政府审批。
六、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经济管理标准,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根据建设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直到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七、开展国内外市政工程行业有关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市政工程经济的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国内外市政工程技术协作和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的交流。
八、发展与国际间同行业民间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服务,为企业经营服务。
十、组织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一、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全部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5左右。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注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变动需报会长批准。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高级顾问。经建设部同意,可聘请有关领导为名誉会长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0年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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