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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设[2011]315号
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应提供以下法定前置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同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同上)
  4、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同上)
  5、初步设计批复(同上)
  6、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同上)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要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项目立项、规划等法定前置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资质资格符合规定,以及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取得进甘备案书。
  本通知印发后,《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甘建设[2010]44号)文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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